▲ 2022中国—东盟音乐周开幕表演——大型交响合唱《丝路远航》 广西艺术学院供图
2022中国—东盟音乐周:
搭建中国—东盟交流的“艺术丝绸之路”
本报驻广西记者 郭凯倩
8场精品音乐会、4场学术高峰论坛、4场中外专家学术讲座,中国与东盟音乐元素交融……日前,2022中国—东盟音乐周在广西南宁落下帷幕。作为国际现代音乐协会(ISCM)的正式会员,中国—东盟音乐周以“中国·民族·东盟·超越”为宗旨,以民族性、国际性为特色,在一周里呈现了中国与东盟国家一流的音乐作品,展现了各国深厚的文化底蕴和音乐魅力,推动了各国艺术家的交流互动,也搭建起中国与东盟国家民间交流的“艺术丝绸之路”。
多年沉淀
国际声誉越来越高
由广西艺术学院主办的中国—东盟音乐周首创于2012年,正如广西艺术学院党委书记蔡昌卓所说,中国—东盟音乐周经过多年沉淀,已经成为一项大型音乐文化交流活动平台,是挖掘新作品、培养新音乐人才、扩大新听众的重要力量,在国际音乐界拥有较高的声誉。
由广西艺术学院出品的大型交响合唱《丝路远航》在广西文化艺术中心上演,为观众带来一场中华文明与异域风情相互交融的交响合唱视听盛宴,也拉开了2022中国—东盟音乐周的序幕。2022中国—东盟音乐周采取线上线下联动、国际国内联通的方式举办,在5天里,相继举办了交响乐作品音乐会、民族管弦乐作品音乐会、《武汉钢琴三重奏》专场音乐会、甘美兰音乐专场音乐会等活动,参演作品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既具有极高的演奏水平和学术价值,也反映了时代的精神风貌。
本届音乐周还邀请了上海音乐学院、武汉音乐学院、星海音乐学院的知名专家举办学术性讲座,并首次增加学术论文征集环节。“每届音乐周都会举办音乐展演、学术高峰论坛、大师讲座和音乐评论比赛等活动,助推新音乐的创作、表演和理论研究。”蔡昌卓表示,经过多年的发展,音乐周日益得到国内院校以及东盟各国音乐家的关注和认可,为推动中国—东盟文化艺术交流和传播中国声音、讲好广西故事发挥了积极作用。
艺术交融
区域音乐交流互鉴
每届中国—东盟音乐周期间举办的多场音乐会,都闪烁着鲜明的东盟元素。
本届音乐周期间,由广西艺术学院、印度尼西亚万隆国立艺术文化学院共同主办的甘美兰音乐专题音乐会在广西艺术学院音乐厅精彩上演。音乐会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由两地师生共同演绎,其中既有传统的印尼甘美兰音乐表演和广西民族特色音乐,也有在传统音乐基础上对民族音乐的新探索,中国和印尼民族音乐的美妙碰撞,让现场观众享受到一场别样的视听盛宴。
甘美兰是印尼最具特色的乐种,乐队编制包括铜排琴、吊锣、罐锣、吹管等。借助中国—东盟音乐周这一平台,广西艺术学院和广西民族音乐博物馆积极搭建与印尼音乐文化的交流通道,努力打造两国音乐共同发展的先锋样板。“此次甘美兰音乐专题音乐会的成功举办,有效促进了广西艺术学院与万隆国立艺术文化学院的交流与合作,也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音乐领域的交融互通带来了新的契机。”广西艺术学院艺术研究院党委书记陶义美表示。
毗邻东盟,广西艺术学院一直牢牢把握这一地域优势,着力搭建与东盟国家文化交流的友谊之桥。通过音乐周平台,中国与东盟的优秀音乐家有了更为密切的交往。比如本届音乐周期间举办的中国与东南亚竹质乐器专场研讨会上,来自印尼万隆国立艺术文化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云南师范大学等高校的学者,围绕竹质乐器的延伸性、再生性等话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在立足东盟国家和广西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特色的同时,中国—东盟音乐周从内容安排到形式呈现保持了多元并存与交流融合的鲜明特质。”广西艺术学院院长侯道辉说,音乐周为国内外音乐家、作曲家的音乐创作和舞台呈现提供了对话与交流的宝贵平台,也为中国—东盟区域音乐文化的交流互通等作出贡献。
培育创新
不断推出新音乐、新人才
中国—东盟音乐周为广西本土优秀音乐和优秀人才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提供了平台。在2022首届上海当代音乐节闭幕式音乐会上,由广西优秀青年作曲家钟峻程为笙与交响乐队所作的《山里的苗寨》进行了世界首演。钟峻程作为中国—东盟音乐周的创始人之一,正是音乐周力推本土优秀人才的缩影。
广西艺术学院音乐学院院长蔡央回顾了中国—东盟音乐周这些年来的发展。他说,音乐周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创作水平上去了,优秀作曲家的作品也能越来越多地“走出去”。从广西艺术学院走出的钟峻程等年轻作曲家,不断创作推出新作品,提升了学院的整体创作水平。
作为本届音乐周开幕表演,由蔡央指挥的《丝路远航》同样引发广泛关注。《丝路远航》是广西当代文学艺术创作工程三年规划(2022—2024年)扶持项目作品,汇聚了广西艺术学院老中青三代作曲家、词作家以及学院师生的心血和努力。
中国—东盟音乐周与北京现代音乐节、上海当代音乐周、杭州现代音乐节共同组成中国当代音乐创作及新音乐作品展演的四大平台,中国和世界各国顶尖音乐家借助这些平台推出众多新音乐作品。蔡昌卓说,中国—东盟音乐周在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结构模式,不仅为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开拓国际视野、开展教育实践搭建广阔平台,也为推广现代音乐和助力青年音乐家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